◎ 吳斐竣
(本文於2022/10/14刊登於壹蘋新聞網)
地方選舉將屆,民進黨彰化縣長參選人黃秀芳重提前縣長魏明谷所提出「綠能稅」,主張向離岸風電業者額外收取一筆費用。彰化區漁會提出額外的金錢要求,同樣影響了開發業者投資意願。當年彰化縣府的修法倡議雖即刻被財政部以違背綠色租稅原則予以駁回,然問題的根源在於:為何彰化縣政府與彰化區漁會認為「那片」海域是他們的、屢屢向新來的海域使用者提出各種要求?
內政部地政司曾於2005年以函文解釋:「我國海域非屬地方政府行政轄區,地方政府尚無行政管轄權。」當時主管機關很清楚地方政府沒有能力管理海域;既無能力,自無資格擁有權力,故高潮線以下統一歸屬中央管理。
2015年《海岸管理法》通過後,配合該法定義之「近岸海域」,地方政府管轄範圍自平均高潮線一舉向海延伸三浬,但實務上地方政府普遍缺乏經費與人力,連基本的租船出海調查都有困難。2020年通過的《國土計畫法》進一步讓法律與現實脫離。配合該法定義之「海洋資源地區」,地方政府名義上管轄海域的外界線等同於領海外界線(自領海基線外推12浬)。以彰化縣為例,其陸地面積為1,074平方公里,海域面積卻超過3,000平方公里。
縣府如此,漁會也不遑多讓。原本專用漁業權區只在3浬之內,彰化區漁會卻擴大主張所有彰化縣海域的離岸風場都與它有關。彰化從事捕撈漁業的漁民,作業範圍一般不出5浬。距離彰化近岸海域20公里以外的離岸風場,長期以來是跨縣市拖網漁船作業的海域,與彰化區漁會無關。
在現行《國土計畫法》與〈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的架構下,當離岸風電第二階段完成後,彰化縣政府與彰化區漁會在無任何作為的情況下,每年分別約可以領到2,800萬、1億元的補助型電協金,時間長達20年以上。除此之外,它們還可再向風場運營業者申請專案型電協金。離岸風場設立將影響漁民生計與海洋生態,但法規卻只要求漁會將分得的電協金「半數以上」用於補助漁民生計、復育漁業資源。
除了使用國家海洋資源所產生的利益被不合理分配,發電業者依法必須取得的地方政府同意函,迄今仍缺乏明確規範;業者無法事前知道應具備哪些要件、也不知審查標準為何。這正是為何我們會看到彰化縣政府要求離岸風電業者「認養」學童營養午餐,以及彰化區漁會要求業者在補償金之外另「捐贈」成立基金會。多家開發業者均是公開上市公司,無法律明確規範的各式創新回饋名目,恐有違公司治理、難以向股東交代。
離岸風電凸顯了台灣長久以來海洋治理的空白,急速發展加劇了亂象橫生,漁民、開發業者都認為自己未受到保障。回歸《海洋基本法》,透過海洋空間規劃來協調海域使用及競合,並明確合理分配中央與地方權限,才是負責任、有擔當的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