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張紙開放自行選址】他們能先劃設風場再告知漁民嗎?

 

吳斐竣/漁民權益暨環境永續中心研究員

(本文發表於 2021/01/07蘋果新聞網)

攸關我國離岸風電第三階段的「離岸風力發電區塊開發場址規劃申請作業」草案,經濟部能源局已於2020年12月31日宣布暫緩。草案中開放業者自行選址的模式,顯然與《海洋基本法》由政府進行海洋空間規劃,協調海域使用及競合之立法精神以及相關條文規範並不相合。再加上《漁業法》並未積極保障漁民捕撈的權益,前兩階段政府或業者先劃設風場再告知漁民的老戲路又將重演,其中又以北方三島海域設置離岸風場的提議引起社會極大關注。為避免再次發生漁業與離岸風電之間的爭議衝突,主管機關應再慎思。

慎思離岸風場規劃 推動多贏模式

大海看似浩瀚,實際能捕撈漁獲的地方卻有限。離岸風場那一條「靜止」的線可能縮減漁民的作業區域,或妨礙了目標魚種在這些區域的孵化與遷移,甚至讓漁民失去某個重要漁獲的「甜蜜點」。相對於離岸風機靜態固定在某個地方,捕撈活動是隨時空而動態變化的,漁民需要足夠的地方因應環境或漁獲本身豐富的變化。

然而,承襲自大陸型國家思維的《漁業法》,並沒有彰顯漁業對海島國家而言,具有經濟、文化、糧食安全等多重意義而給予漁業優先使用海域的地位。不僅經營漁業需要申請,主管機關亦得以在核准時加以限制或附以條件(第9條、第29條)。相對於主管機關得指定設置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的規定(第45條),漁業管理措施中,缺乏保護主要漁場不受干擾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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