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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岸風電與漁業調和共存系列座談會之二:漁業社群與沿岸社區知情權 2021/09/01
利害關係人議合是指受影響的人們在做出政策決定之前就參與其中,它的形式或方法有很多種,取決於是否真心嘗試將利害關係人包含在決策過程中,或僅是要提供資訊。離岸風電開發過程是高度中央集權的:無論潛力場址的評估、廠商的遴選乃至併網容量的核發,皆由經濟部能源局決定。儘管《環境影響評估法》給予公民獲取開發案件資訊的管道,由於離岸風場附近並沒有「居民」,因此環評的參與仍多以環保團體為主,漁民社群、沿岸社區甚至地方政府並未能在離岸風電環評中發揮積極角色,都是利害關係人議合失落的一群。
利益分享可能改變反對者原先的意向,由開發業者自願設立的社區基金是英國離岸風場最常見的方式。在台灣,《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為利益分享制訂了統一標準;政府規範下的電協金,對業者而言形同另一種形式的「納稅」。對漁民以及地方社區而言,如何運用、管理離岸風場營運20多年間持續產生的基金利益,將會是今後地方公共事務治理的重要議題。
上半場
主持暨與談人林淑雅(靜宜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環境權保障基金會董事、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前理事長)
呂欣怡(台灣大學人類學系副教授),台灣離岸風電環評的觀察
陳品安(苗栗縣議會議員),地方利害關係人在離岸風電開發中的角色
下半場
主持暨與談人:高茹萍(台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理事長 )
離岸風場的社區參與及漁業基金
戴瑞文(哥本哈根風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彰化推動辦公室秘書長)
吳斐竣(漁民權益暨環境永續中心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