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二:漁業社群與沿岸社區知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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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岸風電與漁業調和共存系列座談會之二:漁業社群與沿岸社區知情權 2021/09/01

利害關係人議合是指受影響的人們在做出政策決定之前就參與其中,它的形式或方法有很多種,取決於是否真心嘗試將利害關係人包含在決策過程中,或僅是要提供資訊。離岸風電開發過程是高度中央集權的:無論潛力場址的評估、廠商的遴選乃至併網容量的核發,皆由經濟部能源局決定。儘管《環境影響評估法》給予公民獲取開發案件資訊的管道,由於離岸風場附近並沒有「居民」,因此環評的參與仍多以環保團體為主,漁民社群、沿岸社區甚至地方政府並未能在離岸風電環評中發揮積極角色,都是利害關係人議合失落的一群。
利益分享可能改變反對者原先的意向,由開發業者自願設立的社區基金是英國離岸風場最常見的方式。在台灣,《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為利益分享制訂了統一標準;政府規範下的電協金,對業者而言形同另一種形式的「納稅」。對漁民以及地方社區而言,如何運用、管理離岸風場營運20多年間持續產生的基金利益,將會是今後地方公共事務治理的重要議題。

上半場
主持暨與談人林淑雅(靜宜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環境權保障基金會董事、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前理事長)
呂欣怡(台灣大學人類學系副教授),台灣離岸風電環評的觀察
陳品安(苗栗縣議會議員),地方利害關係人在離岸風電開發中的角色

下半場
主持暨與談人:高茹萍(台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理事長 )
離岸風場的社區參與及漁業基金
戴瑞文(哥本哈根風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彰化推動辦公室秘書長)
吳斐竣(漁民權益暨環境永續中心研究員)

之一:領海之外的離岸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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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岸風電與漁業調和共存系列座談會之一:領海之外的離岸風場 2021/08/24

台灣海峽的漁撈作業方式有拖網、刺網、籠具及一支釣等,漁獲主要供內銷使用、為國人重要蛋白質來源。除了既有的漁業、航運、保育等用途,面對日益增加的離岸風電需求,《海洋基本法》所揭示的「生態系統為基礎之方法」與海洋整合管理應成為公共政策討論的基礎共識。
避免漁業與離岸風電衝突的關鍵在於選址。歐陸國家普遍將離岸風場設置於專屬經濟區,避免干擾近沿海既有活動。即使是英國,離岸風場的設置海域也逐步從領海擴及專屬經濟區。然《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3條第六款明確將離岸風力發電限制在「領海範圍」,另一方面,《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5條明確宣示:「中華民國在其專屬經濟海域享有並得行使利用海水、海流、風力所產生之能源或其他活動之主權權利。」雖然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尚與他國存有爭議未定,如能妥善規劃使用領海之外海域,將有助於避免離岸風場過於密集而干擾漁業、生態及其他海域活動。

上半場
主持暨與談人:洪申翰(立法委員)
鍾蕙先(台灣海洋大學海洋法政學士學位學程助理教授),從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論領海之外之離岸風場
林欽隆(台北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兼任助理教授、前海岸巡防署企劃處處長),台灣海域環境現況與離岸風電選址探討

下半場
主持暨與談人:莊慶達(台灣海洋大學榮譽講座教授、前海委會副主委)
蘇楠傑(台灣海洋大學環境生物與漁業科學學系助理教授),以生態系為基礎之漁業管理與海洋治理
盧沛文(彰化師範大學地理學系副教授),台灣離岸風電發展的挑戰:空間規劃視角

之三:英國漁業聯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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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岸風電與漁業調和共存系列座談會之三:英國漁業聯絡制度 2021/10/21

英國因應實務需求而成立「漁業與離岸風力溝通協調組織」專責處理漁業與離岸風電之間的互動。該機構推出「FLOWW離岸再生能源發展最佳實務指引:漁業聯絡制度的建議」(FLOWW Best Practice Guidance for Offshore Renewables Developments: Recommendations for Fisheries Liaison)等指引文件,建議開發業者需提出漁業聯絡計畫建立溝通平台,其核心是由公司直接雇用一名漁業聯絡員,並至少找到一位能代表當地漁業社群的漁業產業代表,兩者直接溝通、傳遞訊息與處理爭議。
漁業聯絡制度的核心是開發業者所提出的「漁業聯絡與調適計畫」。開發業者越早展開溝通,就越有可能實現風場與漁業活動共存。例如與當地漁民討論開發位置、規模、相關海底電纜路徑和上岸點以及漁民對於安全區的建議。調適計畫的優先目標是讓漁業活動盡可能繼續進行;相對地,財務補償只應作為最後的手段,僅在有重大影響而無法以其他方式減輕時才使用。

主持人:陳郁屏秘書長,台灣環境規劃協會
[專題演講]
英國離岸風場漁業聯絡制度實務經驗分享(英文演講,中文逐步口譯)
報告人:
Anne Westwood資深開發顧問,萊茵再生能源
許韋婷資深公共事務經理,萊茵再生能源
[綜合討論]
與談人:
楊門圈理事長,永安漁港討海人協會
陳均龍副研究員,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

浮動式離岸風電之生態及漁業潛在影響公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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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布「臺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總說明」,離岸風電之累積裝置容量需達40-55GW。為此,經濟部能源局分別於2022年8月5日及2023年1月18日召開兩次浮動式離岸風電示範計畫草案說明會,聽取開發商與海事工程等業者意見。
然而,海洋原本就是多重用途,應以共存為目標,而非以能源需求為單一考量。況且,漂浮不定的繫纜與海纜,很可能使得整片風場海域形成實質上的禁止進入區。能源局所提之示範計畫,僅關注法規、技術及基礎建設三個面向,評分項目分別為執行能力、執行規劃、財務健全性、股東資本能力、產學研合作計畫;並未將環境-社會面影響納入考量。由國家特別給予躉售費率獎勵的浮動式示範風場,如未能評估海洋生態與漁撈作業可能受到的影響並研擬減輕對策,恐不利於爭取社會信任與支持日後更大規模的開發。
期望透過本次公聽會之召開,敦促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向大眾介紹浮動式離岸風場,並廣納各界相關意見,確保生態-食物-能源三者的平衡。

一、 主辦:立法委員邱顯智國會辦公室、漁民權益暨環境永續中心
二、 主題:浮動式風電之生態及漁業潛在影響公聽會
三、 時間:112年5月5日(五)上午十點至十二點
四、 地點:立法院紅樓201
五、 討論題綱:
(一) 浮動式風電技術之比較(含各類浮台及繫纜錨錠型式與工法)與可能設置之海域(含領海及專屬經濟海域)
(二) 浮動式風場對漁業作業潛在影響及其減輕對策
(三) 浮動式風場對海洋哺乳類動物潛在影響及其減輕對策
六、 邀請出席機關(以下粗體字為報告單位請提供簡報資料,並於會後回覆團體問答):
經濟部、經濟部能源局、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海洋委員會、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內政部
七、 邀請出席團體:漁民權益暨環境永續中心、中華鯨豚協會、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台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雲林近沿海作業漁船協進會、台中一支釣漁船協會、塭仔漁港協會、澎湖近海漁業發展協會、中壢區漁會、新竹區漁會、南龍區漁會、通苑區漁會、台中區漁會、彰化區漁會、雲林區漁會、澎湖區漁會、萊茵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哥本哈根風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亞風能股份有限公司、風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沃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離岸風電產業協會、SEMI風能產業委員會、台灣風能協會及歐洲商會風能委員會
八、 議程
主席致詞和出席單位介紹
機關代表就本次公聽會題綱報告:經濟部能源局、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
團體單位發言:中華鯨豚協會、漁民權益暨環境永續中心
機關代表綜合回應
宣讀公聽會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