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吳斐竣
(本文於2022/03/25刊登於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離岸風電第三階段開發場址的環評,業已有八案進入初審,全部皆需補件再審。面對更多的開發案,依據海洋之特性而修訂原本適用於陸地的環評規範,實是刻不容緩。
離岸風場與陸域的任何類型開發有一最大的差別:沒有人實際居住在離岸風場的周圍。目前已審查八案的最近離岸距離為二十到五十公里,因此以沿海行政區及其區內民眾作為《環評法》中要求溝通的「相關機關」、「當地居民」,並無實質意義。在公開說明會上,參加者只能看著地圖想像離岸風場(甚至連風場座標都不知);環評要求進行的民意調查,對象僅為沿海行政區的一般民眾與意見領袖。至於環評委員依法需進行的現場勘察,也只是在堤岸邊遙望那看不見的開發海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