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離岸風電與漁業聯絡指南建議發表 暨漁民權益暨環境永續中心成立三週年茶會」活動紀錄

漁民權益暨環境永續中心已成立三年,從2020年底至今,我們提供法律扶助並提出多項健全離岸風電發展的政策與法律倡議。漁環中心綜整英國漁業聯絡制度、我國法律法規,以及在地的漁民、政府機關與離岸風電行業之議合經驗,編製《台灣離岸風電與漁業聯絡指南建議》(以下簡稱:《指南》),其目標是促進漁業和離岸風電行業持續進行對話以解決互動過程中所產生的問題。

本次活動中, 漁民權益暨環境永續中心資深研究員吳斐竣 首先釐清:依據英國「漁業與離岸風力及海洋再生能源聯絡組織」(The Fishing Liaison with Offshore Wind and Wet Renewables Group, FLOWW)發布之「離岸再生能源發展最佳實務指南:漁業聯絡制度的建議」(Best Practice Guidance for Offshore Renewables Developments: Recommendations for Fisheries Liaison),漁業聯絡制度的宗旨是「開發業者盡最大努力、在盡可能不干擾漁業活動的情況下推進專案項目,同時盡可能讓漁民瞭解情況」,然後才有指派公司漁業聯絡人和漁業產業代表等一系列安排,以便「最大化兩行業共存的機會」。

《指南》的內容涵蓋離岸風場計畫的各階段。前兩節旨在提供兩個行業和離岸風場開發制度的概述,包括計畫許可的過程。第三至五節提供了從規劃階段到營運階段的建議,而第六到八節概述了與漁業有關的具體問題。目前應優先處理:建立聯絡管道、海上無線電通訊、落實漁業調查、環評後的持續溝通、安全區劃設、使用漁船擔任風場工作,以及刺網漁具改良等七項議題。

漁環中心表示,發佈《指南》以供所有有興趣的利害關係人進行討論和回饋,是邁向兩行業共存的重要一步。過去數年台灣並沒有建立兩行業互動的最佳實務,當西部海域用盡,未來將更難以說服澎湖和北方海域的漁民接納離岸風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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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續海洋】漁環中心與刺網漁民及海大合作 發表海洋垃圾分析報告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環權會)漁民權益暨環境永續中心(漁環中心)選在1121日世界漁業日這一天,在位於南港的瓶蓋工廠台北製造所發表了一份近沿岸刺網漁船海廢紀錄報告。該計畫是由海委會海保署所支持的海洋保育在地守護計畫,主要是由雲林縣口湖鄉台子村10艘以刺網漁法為主的雲林近沿岸作業漁船與漁民,共同參與完成的海廢記錄報告。

成果發表會上展示了近海漁民的三牙漁網及各種海廢形態的影像及記錄成果。出席者包括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執行長凃又文、雲林縣近沿海作業漁船協會理事長李平順、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蔡雅瀅律師、議題專員施仲平,澄洋環境顧問公司顏寧執行長、胡介申主任、台灣大學人類學系呂欣怡教授以及離岸風電業者伊比德羅拉、沃旭能源以及天豐新能源的代表等。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執行長凃又文表示,漁環中心當初的成立是因為雲林離岸風電開發與漁民的傳統漁場發生爭議,如今看到漁民不僅關注自身的漁業權益爭取,還站出來參與推動海洋環境永續相關工作,讓人感動。凃又文呼籲,希望透過這樣的計畫讓台灣社會更加看到台灣近沿海漁民與漁業的價值與重要性,此外漁民在蒐集海廢的過程中發現的抽沙船所導致的海洋污染等問題,尤其值得有關單位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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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劇場實作:離岸風電進行式】離岸風場對漁業的潛在影響

【協商劇場實作:離岸風電進行式
|離岸風場對漁業的潛在影響|
海洋雖然看似無限廣闊,卻處處都充斥著人類、生態系統和科技開發各自的場域,而每個場域中參與者的行為都環環相扣,相互影響著彼此。
漁民權益暨環境永續中心邀請您和我們一起探討如何在海洋經營中實現平衡
🟥傾聽海洋環境以及在地經濟永續發展的推動經驗
🟥了解漁民法律普及近用的具體作法
🟥獲取有關綠能公正轉型的相關資訊
【講座資訊】
⏰10/07 (六) 13:00-15:00 ( 本活動供應茶點 )
🏫政大公企中心 A939 ( 臺北市大安區金華街187號 )
👫公開免費講座,不限身分

【聲明】針對經濟部能源署公布離岸風力發電區塊開發第二期機制規劃草案的意見

針對經濟部能源署今天公布的離岸風電3-2期選商規則,漁民權益暨環境永續中心(以下簡稱漁環中心)認為:

海是共有的,不是只有能源一項用途。容量分配作業要點實質決定了20年以上的海域使用,卻沒有考慮其他海域使用者的聲音。經濟部把環境-社會影響推給環評審查,但現有環評制度明顯失效、無法做到利害關係人議合。現在的風場普遍離岸20公里以上,環說書卻還在寫刺網、白海豚,但實際受影響的是跨縣市的拖網、以及更不易辨識的露脊鼠海豚,遑論漁業影響評估只有一、兩頁文字說明、缺乏量化數據支持。業者如果只做法定最低要求的溝通,將無法有效減輕環境-社會風險。然而草案僅將「環境及社會友善事項」納入「風場運維與共榮規劃10%」的其中一部份,並且依然是以「產業關聯」分數來決定最終取得開發權的業者。

漁環中心重申:反對最低價競標的機制,也反對排序未納入評選總分,只納入產業關聯項目。離岸風電選商缺乏國家重大開發項目應有的公平合理評選機制;如果評選總分較高,序位卻在後面,這樣公平嗎?這樣是一個足以體現出開發商技術與財務專業,以及環境與社會承諾的公正的遊戲規則嗎?

我們在雲林海域,看到的是開發案在沒有先做好選址風險排除、資訊公開、利害關係人辨識與利害關係人溝通的前提下,發生了嚴重的爭議。開發單位、主管機關,特別是漁民等利害相關人,都付出了巨大的代價,開發單位跟非利害相關人花了巨大成本協商,結果卻無法解決問題,這樣的狀況,我們都不希望再發生。

我們相信主管機關跟所有開發單位都知道,所有潛在的風險背後都可能造成巨大的成本跟代價,在海上,任何一個小風險都可能是巨大的代價,更別說其他無形的社會與政治代價;付出代價的不只是漁民與開發單位,付出巨大代價的更是主管機關跟綠色能源轉型的政策。與其付出代價了再來挽回,為什麼不先建立更周全的遊戲規則。

良好的評選規則,能夠降低開發成本,預防不必要的風險發生。後續的執行與追蹤考核也很重要,都應該一併納入行政契約以確保承諾能夠履行。不能說這只是選商規則而已,如果評選的項目不重要,那乾脆就全部最低價競標就好了,又何必設計這些複雜的規則。

因此,我們主張區塊開發第二期應該改變最低價競標的機制,排序應納入評選總分,不能只納入產業關聯項目。我們認為利害關係人知情權及利害關係人議合、漁業衝擊減輕與共存措施、海洋環境生態的保育、調查與衝擊等等都應該完整納入,並整體納入評選最後排序當中。在此同時,離岸風力發電區塊開發容量分配作業要點第九點也應修正,納入海洋空間規劃、環境治理以及公民團體所推薦相關領域之專家及學者。這才是一個納入風險預防思維的遊戲規則,才是真正公平合理永續正義的選商規則。這也才是行政院國發會淨零轉型關鍵戰略當中公正轉型戰略的體現。

漁民權益暨環境永續中心 9.27, 2023

 

【新聞稿】離岸風電第三階段第二期選商規則修正倡議記者會

環境社會議題納入評選項目 周全的離岸風電選商規則才有公正的能源轉型

岸風場長期、大規模使用海域,但我國迄今仍無法透過海洋空間規劃調解不同海洋用途的衝突,也缺乏離岸風場與漁業的溝通指引。作為補救方式,我們需要篩選具有財務與技術能力,同時兼顧環境及社會議題的開發業者,不僅保障如期提供電力,也有助於促進離岸風場與其他海域使用者共存。

經濟部預計九月底公布離岸風電第三階段第二期選商規則草案,在此之前,民間團體與學者特別召開這場記者會,呼籲主管機關:

(一) 新增「環境及社會承諾事項」為評選項目之一,從利害關係人議合與促進永續發展兩個面向,來評估開發業者及其合作團隊,在規劃、興建、運轉期間落實與其他海域使用者共存之承諾。

(二) 配合修正〈離岸風力發電區塊開發場址容量分配作業要點〉第 14 條第 2 項第 2款,當競標價格相同時,以「技術能力」、「財務能力」、「環境及社會承諾事項」、「產業關聯執行方案」四項之「總分」分數較高者優先。

立法委員洪申翰表示:

離岸風電的建置進度是各界都一直很關注的議題,整理過去新聞上曾經報導過的事件,比如打樁工程的意外、財務融資的問題,還有漁民的抗爭爭議等等,這些少數的案件造成開發完工進度的實質延遲,也造成整體能源供應量上的不確定性。歸納過去經驗中,進程的不確定性因素,除疫情的整體性影響外,主要包括技術能力、財務能力、利害相關人溝通的三個面向。能源局預計九月底要公布草案,洪申翰也認為從風險管理的角度,經濟部應重新檢討未來的選商過程,將技術能力、財務能力、利害相關人溝通列為積極評估的條件、而不是只當作消極門檻;只有這三項能做的好才能降低離岸風電開發時程的不確定性因素。不單是從漁民或生態的角度出發,從國家整體能源供給的角度,我們需要更積極的管理。

彰化師範大學地理學系副教授盧沛文指出:

能源轉型過程中的公平正義包含了分配正義、識別正義與程序正義,了解轉型過程中受影響的區域,群體與對制度的審視,能源轉型才能真正回應全球永續發展目標。以蘇格蘭的選商為例,他們是在不動產的架構下強調海床的價值,由開發商向蘇格蘭皇家財產公司(Crown Estate Scotland)租賃海床。在申請規則中,環境及社會事項就包含在「G 計畫承諾」、是必要條件。同時,他們也提供了公民參與的框架,各地的 NGOs 或個人都可以在平台發表意見,建立透明、充分溝通對話的機制。盧沛文認為,在淨零轉型的路上,海洋的生態社會價值與能源發展同樣重要,需要透過合理的選商機制來確保淨零路的永續可行。從永續的觀點,選商過程的環境與社會承諾納入考量,不僅保障地方發展權益,也能確保企業長期效益。

台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秘書長高茹萍表示:

在離岸風電第三階段第一期已經有開發商退場的情形,接下來第二期選商希望主管機關考量目前國家能源轉型在俄烏戰爭後對於國家能源安全的迫切性,並以提升全民綠能共識的角度思考。第三階段第一期選商規則有非常高比例的國產化評分,但產業提升需要時間。對於未來的選商機制,建議不要窄化地看國產化,而是將更多元的「環境及社會承諾事項」納入評選項目並將帶動地方創生、推動綠能教育與培育綠能人才、推動海洋生態保育與海洋生態教育等指標,也應一併納入選商考量當中。同時,高茹萍也建議,離岸風電在能源供給的佔比越來越高,比照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新增地熱專章,是今後立法的方向。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研究專員施仲平表示:

早於第三階段開始以前,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即強烈要求選商機制應納入生態評分,避免前兩階段「重財力、技術及國產化」而「輕生態」的漏洞,導致所有開發案對生態保護僅做到「最低標準」,這情況在去年5 月洪申翰委員要求能源局李副局長妥善處理後仍不了了之。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再次呼籲能源局選商必須要求所有個案做到「離岸風電區塊開發政策評估說明書」各項原則、「整體海岸管理計畫」之異地補償或生態補償及「離岸風電生態調查指引」全部內容等上位規範,並將具體生態保育內容作為最終選商評分項目,不再只問「有無通過環評」而已。

漁民權益暨環境永續中心研究員吳斐竣指出:
離岸風電第三階段第一期申請案履約能力的審查評選項目分為技術能力與財務能力;另外再以產業關聯執行方案作為加分項目。然而,技術與財務能力審查僅是門檻,並沒有篩選作用。下一階段的競價也因業者的零元競價而不具鑑別能力。最後決定業者能否獲配容量的關鍵項目在於「產業關聯執行方案」。忽視環境與社會議題的選商規則,顯然有失周全。漁環中心建議如果維持總分 100 分,可將技術能力的運轉與維護規劃從 15 分減為 10 分,財務能力的財務健全性從 25 分減為 15 分、股東資本能力從 15 分增加為 20 分。剩餘的 10 分則是新增「環境及社會承諾」項目。減少運轉與維護規劃配分,主要是考量開發商不等同於運營商;提高股東資本能力配分,主要是考量開發商母公司的資本能力將是銀行決定是否給予風場開發融資的重大考量。剩餘的 10 分則是新增「環境及社會承諾」項目,包含「利害關係人議合」與「促進永續發展」各 5 分。加強資訊公開與知情權保障、制訂漁業影響減輕與共存方案、精進環境友善之技術與評估海洋生態累積效應,都是開發業者應持續進行的工作。吳斐竣以實際案例說明,由於資訊不公開、無法有效傳遞,漁民一直處於「聽說」要蓋風場的狀態,確切位置、何時施工、工期都不清楚,一直等到施工船出現才知道影響的嚴重性。這個問題從第二階段到現在,都還無法妥善解決。此外,一年四季、每季度一次的魚類調查,代表性實在令人質疑。

能源轉型並非只是發電型式的轉變。我們呼籲,經濟部能源局應該將環境與社會議題納入離岸風電選商的評選項目,具體落實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所揭示的「公正轉型」(Just Transition)關鍵戰略:「以『盡力不遺落任何人』為目標,打造具公正性與包容性的轉型機制」。

【發起團體】漁民權益暨環境永續中心、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協辦單位】台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

2023離岸風力發電區塊開發政策及法制建議

為因應氣候變遷,政府致力推動能源轉型,其中又以風電為主要推展項目之一。然而,政府推動前未妥善考量我國自然環境條件及既有產業結構,亦未事前建構明確的法制及健全的投資環境,草率上路的離岸風電,在實務上已造成諸多爭議和弊案。

漁民權益暨環境永續中心,試著梳理目前離岸風電政策及法制的問題,從海洋空間規劃、開發審查原則、漁業衝突、環評機制等面向切入,提出建議,主要內容包含:

一、儘速提出《海洋空間規劃及管理法》草案,處理不同海洋目標使用衝突。

二、建立實質、有意義的漁業利害關係人溝通,制訂〈離岸風力發電與漁業協調辦法〉。

三、修正開發審查原則,選商機制納入環境及社會評分。

四、制定〈離岸風場環境影響評估審議規範〉。

五、擴大離岸風電可設置範圍,西部領海應保留一定區域供漁業使用。

六、航道劃設應有正式的利害關係人協商。

索取完整政策建議,請到此處填寫表單:https://reurl.cc/n7xrVn

【一張紙開放自行選址】他們能先劃設風場再告知漁民嗎?

 

吳斐竣/漁民權益暨環境永續中心研究員

(本文發表於 2021/01/07蘋果新聞網)

攸關我國離岸風電第三階段的「離岸風力發電區塊開發場址規劃申請作業」草案,經濟部能源局已於2020年12月31日宣布暫緩。草案中開放業者自行選址的模式,顯然與《海洋基本法》由政府進行海洋空間規劃,協調海域使用及競合之立法精神以及相關條文規範並不相合。再加上《漁業法》並未積極保障漁民捕撈的權益,前兩階段政府或業者先劃設風場再告知漁民的老戲路又將重演,其中又以北方三島海域設置離岸風場的提議引起社會極大關注。為避免再次發生漁業與離岸風電之間的爭議衝突,主管機關應再慎思。

慎思離岸風場規劃 推動多贏模式

大海看似浩瀚,實際能捕撈漁獲的地方卻有限。離岸風場那一條「靜止」的線可能縮減漁民的作業區域,或妨礙了目標魚種在這些區域的孵化與遷移,甚至讓漁民失去某個重要漁獲的「甜蜜點」。相對於離岸風機靜態固定在某個地方,捕撈活動是隨時空而動態變化的,漁民需要足夠的地方因應環境或漁獲本身豐富的變化。 閱讀全文〈【一張紙開放自行選址】他們能先劃設風場再告知漁民嗎?〉

【漁會真能代表漁民?】離岸風電政策可借鏡英國漁業聯絡制度

吳斐竣/漁民權益暨環境永續中心研究員

(本文發表在2021/01/0蘋果論壇)

經濟部能源局原訂開放業者自行選址的「離岸風力發電區塊開發場址規劃申請作業」草案,在遭受漁業界、保育團體與學界的抨擊後,已暫緩公告。離岸風場的開發乃至海洋空間規劃,都需要公民參與、凝聚共識。台灣第一及第二階段離岸風場開發的最大弊病,就是漁民作為受離岸風場影響最深的利害關係人,卻在開發的最後階段才知情。

全球最早開始發展離岸風電的北海周邊國家,發展出兩種避免漁業與離岸風電衝突的途徑:(1)歐陸國家採取海洋空間規劃、由國家先劃設開發區域再行選商;(2)英國採取個案授權許可、業者需直接與漁民溝通。

從實務需求中誕生的漁業聯絡制度

英國處理漁業與離岸風電間競合關係的方式,基本上是交由開發商自行籌組委員會與利害關係人進行協商;協商完成後,開發業者才能向主管機關申請海域使用權。英國在推動離岸風電的過程中,因應實務需求而「成立漁業與離岸風力溝通協調組織」(FLOWW)專責處理漁業與離岸風電之間的互動。該機構推出「FLOWW離岸再生能源發展最佳實務指引:漁業聯絡制度的建議」(FLOWW Best Practice Guidance for Offshore Renewables Developments: Recommendations for Fisheries Liaison)等指引文件,規範開發業者應採取的相關措施,避免危害漁業團體的利益。 閱讀全文〈【漁會真能代表漁民?】離岸風電政策可借鏡英國漁業聯絡制度〉

保障利害關係人知情權 離岸風電必要的程序正義

文:吳斐竣(漁民權益暨環境永續中心研究員)

 

經濟部於7月23日公布「離岸風力發電區塊開發場址規劃申請作業要點」(下簡稱「要點」),又於9月2日舉行線上說明會,試圖釐清外界疑問。

然而,關於高敏感區的確切座標位置,能源局依舊無法回答;攸關是否准予備查的各部會「聯審會議」,更是以尚在規劃作業方式含糊帶過。行遠致穩,筆者誠摯建議經濟部,在離岸風場申請案的最初階段,就應當保障利害關係人知情權。

離岸風電區塊開發容量大增,有民間團體憂心將對漁業及海洋環境造成衝擊。本報資料照,孫文臨攝

依據「要點」第六點,申請人必須提供風場位置圖及邊界範圍及其座標點位,以及風力機組布設圖及其座標點位。也就是說,這將是利害關係人獲知離岸風場開發相關資訊的最早時間點。

閱讀全文〈保障利害關係人知情權 離岸風電必要的程序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