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風場環評 水、陸不通

◎ 吳斐竣

(本文於2022/03/25刊登於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離岸風電第三階段開發場址的環評,業已有八案進入初審,全部皆需補件再審。面對更多的開發案,依據海洋之特性而修訂原本適用於陸地的環評規範,實是刻不容緩。

離岸風場與陸域的任何類型開發有一最大的差別:沒有人實際居住在離岸風場的周圍。目前已審查八案的最近離岸距離為二十到五十公里,因此以沿海行政區及其區內民眾作為《環評法》中要求溝通的「相關機關」、「當地居民」,並無實質意義。在公開說明會上,參加者只能看著地圖想像離岸風場(甚至連風場座標都不知);環評要求進行的民意調查,對象僅為沿海行政區的一般民眾與意見領袖。至於環評委員依法需進行的現場勘察,也只是在堤岸邊遙望那看不見的開發海域。

〈環評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一項要求評估之「對當地眾多民眾之遷移、權益或少數民族之傳統生活方式,有顯著不利之影響」,如採取上述「當地居民」之定義等於沒有居民,也就沒有不利影響。然而實際狀況卻是:大規模且密集的離岸風場開發及其附設航道,將讓沿岸漁民面臨無海域可捕撈的困境。

環說書中「交通運輸」一節同樣有待商榷。離岸風場開發理應說明海上交通之現況,並評估日後可能的影響。然而無一例外,離岸風場環說書只說明陸上變電站與陸纜施工,對於風場預定地周圍的漁船活動數量、頻率、路徑等資料隻字未提。至於可能之環境影響與減輕對策,也不應個別審視。累積效應是所有環境影響評估中最困難的一環,在現行制度下至少應做到將同一開發業者所提之相鄰開發案進行聯席審查,並要求各項模擬應合併進行,同時將鄰近離岸風場資訊納入評估。

最後,每個風場開發案都宣稱沒有「替代方案」。然而從國家整體的角度來看,同一海域的各個開發案實為彼此的替代方案。以中部外海、由領海外界線、兩岸直航航道與南北通行航道構成的三角形海域為例,就有五個開發計畫。至盼環評委員能從嚴審查,選出環境生態影響最小、善盡利害關係人溝通的開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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